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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首诉负责管理制度》

发布时间:2023-03-06 10:33:00    本文出处:

《首诉负责管理制度》


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,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,提升患者的获得感、安全感和幸福感,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。在医患之间建立起诚信机制,树立和维护医院在患者心目中应有的形象,根据《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》《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“十应当”》,制定《仙居县中医院首诉负责管理制度》。

1. 全院各科室和职能科室均有责任受理病人和群众(以下简称投诉人)来信、来访、来电和其他邮件等反映我院医德医风、医疗服务质量、医疗服务收费、服务态度、院务公开、医患关系、医院环境等方面问题的投诉。

2. 投诉人向有关科室和职能部门投诉的,受理投诉的科室、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,稳定投诉人情绪,避免矛盾激化。

3. 受理投诉的科室和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如实填写《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(或盖章)确认。

4. 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,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受理投诉的科室应当主动报告有关职能,并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中心投诉。

5. 科室或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后,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向投诉人反馈。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。

6. 各科室之间要做好内部的投诉移交、沟通和协调工作。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、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,受理科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,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,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。对重要投诉院长应当批阅,分管领导应对分管工作的投诉信件做出批示,研究处理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。